會員及遊戲服務條款
廣告支持版草稿:2026-08-24-ads-v2|最後更新:2026 年 8 月 24 日|待法定營運者資料確認後生效
請在建立帳號前完整審閱。你可以先關閉頁面、保存或列印本條款,待合理審閱期間後再決定是否註冊;我們不要求你放棄審閱權。點選「同意」並完成註冊,代表以電子文件方式締結本契約。
發行阻塞:企業經營者名稱、代表人、電話、營業所及統一編號尚待合法營業主體確認;本草稿不得在資料未補齊及法律複核前作為正式契約。
第 1 條 契約範圍與組成
本條款規範你使用《湯圓寶寶的異世界大冒險:多人一起玩才好玩》網站、Android APP、會員、多人連線及遊戲內容之權利義務。遊戲管理規則及開發者對本服務所為的廣告或宣傳,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;內容有疑義時,依法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。
條款未約定事項,依中華民國法令、誠信原則與交易慣例處理。任何條款如因強制法規而無效,其餘條款在不顯失公平的範圍內仍有效。
依據: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 11、12、13、16、17 條及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。
第 2 條 電子文件、同意與紀錄
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意思表示。註冊時的勾選、按鈕操作及登入驗證,會連同會員 UID、條款版本、隱私政策版本、登入方式與伺服器時間保存,用於證明契約版本與同意歷程;上述紀錄不等同政府核發的數位憑證。
你可隨時停止採用電子形式並終止契約,但停止前已成立的電子法律行為不受影響。條款頁面可完整顯示、列印與日後查驗。
依據:《電子簽章法》第 4、5、8 條。
第 3 條 會員資格與法定代理人
Google Play 目標對象已設定為 13–15 歲、16–17 歲及 18 歲以上,不包含未滿 13 歲族群;這項商店受眾設定不取代依法應完成的遊戲內容分級與標示。未滿 18 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,必須由法定代理人閱讀並同意本條款後使用;無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締約。本版不提供付費功能;正式廣告仍受年齡保護、UMP 同意狀態及伺服器遠端 Gate 控制。
註冊者應提供本人可使用的電子郵件並完成驗證,不得冒用他人資料。若你無權代表該未成年人或帳號本人,不得代為同意。
依據:《民法》行為能力規定、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「法定代理人」事項及《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》。
第 4 條 帳號、密碼與安全
- 帳號僅供本人使用;你應使用合理強度密碼並妥善保管登入裝置。
- 開發者與 GM 不會主動索取密碼。電子郵件密碼由 Firebase Authentication 處理,開發者無法讀取原始密碼。
- 發現帳號遭非法使用時,請立即以客服信箱通知。開發者查證後得暫停帳號、要求重新驗證或限制第三人使用,並依法律處理電磁紀錄回復。
- 帳號登入行為不當然全部視為本人行為;責任依實際使用、雙方注意義務及可歸責程度認定。
第 5 條 服務內容、設備與連線
服務包含單人關卡、最多六人代碼連線、角色/道具、任務、商城、召喚、好友與世界文字聊天。最低需求為支援現代 JavaScript、Canvas、Web Audio、HTTPS 與 WebSocket/即時資料連線的瀏覽器,或 Android 7.0(API 24)以上裝置;實際效能依硬體與網路而異。
開發者會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維持合理安全性。預定維護原則上於七日前公告;臨時、急迫、安全事件或不可歸責於開發者的情況不在此限。因可歸責於開發者之事由無法使用或免費遊戲資產異常時,將儘速修復,並依可查核紀錄回復或提供合理補償。
第 6 條 免費制、廣告、遊戲資源與召喚
本版免費下載並以廣告支持,不提供 App 內購買、訂閱、外部付款、付費去廣告或其他以真實金錢取得遊戲資源的方式。月光晶石與召喚券只能透過遊戲任務、活動、管理者核發、獎勵廣告或其他免費方式取得,不可兌換現金,也不得由玩家間交易。
首發版本不顯示橫幅廣告;插頁廣告只可在單人關卡結果或返回大廳等自然中斷點顯示,不得在啟動、登入、教學、召喚動畫、輪盤、進行中的戰鬥或多人房間顯示。獎勵廣告完全自願,拒絕或無法載入不影響核心遊戲。月光幸運輪盤會在觀看前揭露 88~888 月光晶石的完整獎勵機率;玩家觀看完整廣告後,只有 AdMob SSV 驗證成功,伺服器才會依已發布的加權機率安全抽取並最多核發一次不可轉讓、不可兌現的遊戲內月光晶石。
免費月光晶石或免費召喚券可用於角色召喚。玩家參與前可查看池內容、各稀有度總機率、每個角色實際機率、保底規則、活動期間、重複角色轉換與獲得物內容。未正確發布且機率合計未達百分之百的召喚池不得開放。
第 7 條 解除、終止與帳號刪除
你可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,以電子郵件或其他可保存的書面方式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本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或負擔費用。你也可隨時在 APP 內刪除帳號或通知終止契約;不得以定型化條款排除本項法定權利。
本免費公開版沒有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。帳號刪除範圍、必要保留資料及 APP 外申請方式,請見帳號與資料刪除頁。
依據: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 18、19、19-2 條及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「契約解除權」「終止及退費」。
第 8 條 電磁紀錄與遊戲歷程
遊戲系統、關卡、角色設定及伺服器產生的電磁紀錄由開發者管理並維持完整;你在服務範圍內享有使用及支配本人遊戲紀錄的權利,但不得在服務外出售、移轉或以其從事違法獲利。
可識別會員的個人遊戲歷程至少保存 30 日。你可免費以客服信箱申請查詢;為避免冒領,開發者得要求合理身分驗證,並於收到完整申請後 7 日內以電子郵件或可下載電子檔提供。依法必須保存或爭議處理所需的紀錄,得於必要期間保留。
第 9 條 智慧財產權與有限授權
遊戲程式、美術、音樂、文字、關卡、商標與介面,除另有標示外,均由開發者或合法權利人享有權利。開發者授予你一項個人、有限、非專屬、不可轉讓、可撤回的使用授權,僅供依本條款遊玩。
除法律明確允許外,不得複製、散布、出租、出售、公開傳輸、擷取素材另作商用、規避技術措施、反向工程或製作衍生服務。合理的實況、評論與非商業分享,如未誤導為官方、未洩漏他人個資且不妨害服務,原則上允許。
第 10 條 遊戲管理規則
完整規則、處理級距、通知、證據與申訴方式另見《遊戲管理規則》。為維護公平、安全及服務可用性,禁止:
- 外掛、自動化腳本、修改封包、利用漏洞取得不公平利益;
- 攻擊、掃描、干擾伺服器,散布惡意程式或規避安全限制;
- 冒名、詐騙或非法交易帳號或虛擬權益;
- 透過世界聊天、暱稱、房間代碼或其他互動騷擾、威脅、詐騙、揭露個資、散布違法或不當內容,或侵害他人權利;
- 以異常流量、機器帳號或其他方式妨礙其他玩家與營運。
第一次一般違規會通知限期改善;經通知未改善或再次違反時,得依情節限制使用,每次最長 7 日。惡意攻擊、外掛或漏洞濫用、同一事由至少三次違規且未改善、或經司法機關查獲不法等重大情形,開發者得通知後立即終止。認定錯誤或無法舉證而造成損害時,依法負責。
第 11 條 內容調整與 GM 權限
開發者得基於平衡、除錯、安全、法令、活動或營運需求調整關卡、角色、道具、背景、敵人與數值。重大變更會以遊戲內公告、網站或電子郵件通知;玩家進行中的關卡原則上維持原狀,下一關套用新設定。
GM 僅得為營運、安全與客服目的使用管理權,不會要求密碼。涉及發放免費貨幣/道具、召喚設定、機率、聊天處理或限制帳號的操作,必須經伺服器授權並留下 operator、before、after、timestamp、reason 與可申訴路徑;不得以用戶端 GM 身分或無紀錄按鈕直接執行。
第 12 條 第三方與外部服務
服務實際使用 Google Firebase、Google Sign-In、Google AdMob/Google Mobile Ads、Google UMP 與 Cloudflare。第三方服務依各自條款運作;對於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的第三方中斷、電信障礙、裝置問題或不可抗力,企業經營者仍會採取合理措施協助恢復,不以本條概括免除依法應負責任。
開發者對本服務的廣告或宣傳屬契約內容,不以「僅供參考」概括排除責任。
第 13 條 雙方責任與合理風險分配
開發者對可歸責於自己的違約、故意或過失,依法律負責;不得以本條款排除消保法上的強制責任。若開發者能證明已採合理安全措施且無過失,得依法律主張減輕責任。
你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條款、侵害第三人權利或從事違法行為,應就因此造成的直接損害負責。雙方均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損害擴大。除法律另有規定,不以本契約預先要求消費者概括負擔開發者律師費。
第 14 條 隱私與個人資料
個人資料的蒐集、處理、利用、跨境傳輸、保存、安全及權利行使,依《隱私權政策暨個人資料蒐集告知》辦理。該政策為本契約的一部分,但不會概括授權開發者為契約目的外利用資料。
第 15 條 申訴與帳號爭議
對連線品質、遊戲管理、帳號處置、世界聊天、外掛或其他服務品質有異議,可自收到通知翌日起 7 日內以客服信箱提出申訴。電子管道可二十四小時提交(不代表二十四小時人工即時回覆),企業經營者於接獲完整申訴後 15 日內回覆處理結果。必要時得要求能證明帳號權利的安全資料,且僅在處理目的必要範圍使用;客服與 GM 不得索取 Firebase 或 Google 密碼、完整 JWT、存取權杖或簡訊驗證碼。
第 16 條 條款變更
條款變更會於網站或登入畫面公告,並依會員留存的電子郵件通知。未公告及通知的變更不生效。通知到達後 15 日內,你可表示反對並終止契約;未反對且繼續使用者,依通知後版本提供服務。涉及新增目的的個資利用,會另行取得必要同意。
第 17 條 停止營運
停止全部營運時,至少於 30 日前在首頁或登入頁公告,並以會員電子郵件通知。未依期通知時,依法提供合理補償與資料處理說明。
第 18 條 準據法與管轄
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因本服務發生爭議,雙方應先本於誠信協商;如需訴訟,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,但不排除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 47 條及《民事訴訟法》對消費者有利之管轄規定。
第 19 條 主要法規依據
- 消費者保護法:資訊揭露、定型化契約、公平互惠、通訊交易與消費爭議。
-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:帳號、歷程、連線、處置、退款、變更與停運。
- 個人資料保護法:告知、特定目的、安全及當事人權利。
- 電子簽章法:電子文件、同意及保存。
-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:分級、標示與防沉迷警語。